2022年4月6日下午15时15分,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飞云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沿街房屋租户蔡某某在瑞安市飞云街道东风社区房屋装修过程中擅自将房屋墙体拆除,拆除墙体长达7.8米。该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我局对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涉事房屋为条形基础、预制多孔楼板、空斗砌筑、建于90年代的砖混结构自建房。当事人蔡某某表示为了让房屋更方便利用,所以将承重墙拆除进行了拆除。然而,擅自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属于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范畴,该行为不仅影响房屋安全结构,甚至可能危及群众生命安全。
在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当事人已积极配合整改、落实到位,并出具该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结论显示整改后的主体现状基本满足安全使用要求。2022年6月20日,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当事人,决定对当事人蔡某某处以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对损坏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进行迅速整改恢复,结合其经济困难情况,给予分期缴纳罚款,做到依法办案显公正,以情释法暖人心。
下步,飞云中队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对擅自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严格执法,及时查处,全力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让城市秩序井然的同时也更加充满温情和活力。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住宅房屋装修不得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非住宅房屋装修确需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或者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房屋装修经营者不得承接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装修工程。”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房屋装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进行房屋装修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